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明确要求,“坚持从严管党治党”被写入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严明党的纪律,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
在严肃执纪的前提下,如何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罚当其错,既让本人心服口服、痛改前非,又让其他干部汲取教训、不重蹈覆辙,不仅考验执纪者的政治意识、业务水平和个人品德修养,对提高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凝聚力也有重大意义。
必须讲政治顾大局
纪律审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是严肃党纪、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来把握。对待犯错误的干部,也要做到讲政治、顾大局。
站稳政治立场。纪律审查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执纪者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旗帜鲜明地站在党和人民立场,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充分考虑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人心向背,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都要坚决纠正,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决不允许对违纪行为听之任之,更不能站到党和人民的对立面,抹案压案,与违纪人员同流合污。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避免“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倾向,不能放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逐渐发展成普遍性、严重性问题。
端正审查态度。一方面,对违纪行为特别是腐败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绝不能软弱退让、怕得罪人。通过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另一方面,要真心实意地关心爱护干部,真诚对待犯错误的同志。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好意对待犯错误的人,可以得人心,可以团结人。对犯错误的同志,究竟是采取帮助态度还是采取敌视态度,这是区别一个人是好心还是坏心的一个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落实这些要求,纪委要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对受到诬陷的干部,要明辨是非、及时澄清;对确实犯了错误的干部也要客观公正,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处理。
明确审查出发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这应当成为纪律审查工作的出发点。对待犯错误的干部要区分情况,实事求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教育管理干部,做到小过即纠、小错即查,用执纪层层设防,真正体现严管厚爱。不能只处罚而不帮助、不教育,搞“不教而诛”;不能为惩处而惩处,更不能“养案子”。
注重审查效果。运用党纪处理干部要追求政治、法纪、社会效果的统一。对违纪问题的严肃处理,有助于赢得人民群众对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信任和信心。同时也要认识到,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党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处理干部一定要慎重。要认真分析干部犯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在细致区分问题性质、主观恶性、行为程度的基础上,审慎稳妥处理,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注意工作方式方法
在具体的纪律审查工作中,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把握好几个关键,转变谈话调查、审查审理方式,回归党内执纪审查的本质,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
要查明客观事实,也要注意工作方式。查清违纪事实是分清是非、恰当处理犯错误干部的前提,但如果工作方式不当,调查工作也可能会造成“误伤”。党纪和法律对调查取证方法、工作程序等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在纪律审查工作中,要紧紧围绕要害问题合理确定调查范围,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把握好调查尺度,保障被调查人权益,严禁采取非法调查手段。
要依纪定性量纪,也要考量其他因素。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监督执纪。严肃执纪不意味着一味从重,而要从实际出发,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被审查干部的行为,同时充分考虑违纪的历史背景和所处环境,在量纪上体现“越往后越严”。重点抓好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而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纪律审查。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政策,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要严肃执行纪律,也要与干部真诚交流。要认识到被审查对象在被开除党籍前仍是党内同志,立足于教育挽救。在表明严肃态度的前提下,对被审查对象要文明谦和、晓以利害、以理服人。依靠理想信念、政策水平、事实依据,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对方,促使其讲清问题、认识错误。通过学习党章党规,使对方对照自己理想信念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深深忏悔,体现灵魂的救赎、治病救人。
还要注意到,执纪审查的效果与执纪者自身形象有关,执纪者必须言行得体,执纪行为必须严谨规范、公正客观,既让组织信任,也让犯错误的干部信服,绝不能自恃权力,盛气凌人、简单粗暴。
(作者崔军系黑龙江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