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政治责任,同时也是“三转”的进一步深化。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思想认识、工作思路上的问题,譬如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否意味惩腐力度会减弱?为什么说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什么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前面?加强纪律建设党委负什么责任?以及“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委怎么办、执纪方式怎么转、纪律审查怎么干等等。对此,本刊编辑部围绕王岐山同志讲话精神,以及中央纪委网站“学思践悟”栏目刊登的文章,对有关重要思想和观点进行了初步梳理和解读,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深入学习思考提供参考和帮助。
抓纪律决不意味惩腐力度要减弱
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对全党提出的要求。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这是王岐山同志在参加全国两会北京代表团审议、到河南考察调研时先后两次讲话的重要内容。
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学思践悟”专栏也连续推出文章,进一步阐释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话说得很清楚,思路很清晰,但要准确理解其深刻内涵,仍需要我们先澄清一种认识:加强纪律建设是否会使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减弱、惩腐力度减轻?
答案是否定的。
形势决定任务。澄清认识的基础是准确把握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横下一条心”纠正“四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取得明显成效,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同时,应该看到,“四风”问题面上有所收敛,但是病根未除,禁而不绝;高压之下腐败分子有所震慑,但还在窥测。反腐败斗争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
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决定了当前的目标任务仍然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必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同时,实践经验和历史思考也告诉我们,作为执政党,必须通过不断实践和制度创新,解决好自我监督和纪律约束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始终贯穿着从严治党、严明纪律的要求。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严明政治纪律,三次全会上要求加强组织纪律,五次全会上进一步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中央纪委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主业主责,始终把依规治党、严明纪律贯穿在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但是,从查处的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纪律不张导致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仍十分突出。
有些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设置在反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都可忽略不计。于是,纪律只针对少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多数党员都处于“脱管”状态,对纪律浑然不觉,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有的纪检机关也把阵地摆在了法律的底线上,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错误地认为,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没人管、不追究,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纪律防线的退守甚至是“弃守”,致使一些地方出现“前腐后继”乃至塌方式腐败现象,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一些领导干部“出事”前一天还在党报发表文章或在台上大讲廉政,第二天就被反腐败打落马下,让人大跌眼镜。这种现象一再出现,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形势决定任务,也决定了工作方针和方法。在消极腐败现象随时可能死灰复燃,卷土重来的紧要关头,我们既要保持正面高压不能撤,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又要腾出手来建立更前沿的防御阵地,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既要治标、也要治本,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全面从严治党要立足当前,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态度要坚决、震慑要足够,重点惩处“三类人”,让腐败分子收敛收手;还要着眼长远,加强纪律建设,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使纪律规矩真正立起来、严起来。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要把治本这一手抓起来、硬起来。纪律就要管全部,否则从严治党就不可能做到“全面”。要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用纪律管住8700万党员的大多数,让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党规党纪这条红线,自觉做到敬畏纪律、遵守纪律,从而远离腐败、抵制腐败、反对腐败,达到对消极腐败现象“釜底抽薪”的效果。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着眼长远的战略考量。要完成重构政治生态的任务,必须在拔“烂树”的同时,着力治“病树”、正“歪树”,像啄木鸟一样,发现虫子,及时清除,保证树木的健康,不断净化森林。执行纪律就像啄木鸟啄虫子。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执纪必须先于执法。只要我们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丈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烂树”“病树”“歪树”就必将减少,政治生态就会往好的方面发展。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长期积累,解决起来也非一日之功。加强纪律建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的战略选择,不但说明反腐败斗争力度不会减弱,而且表明我们党对一切违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党员干部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这是为反腐败斗争加码,而非减力!
为什么说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
治标还是治本,始终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为人们所关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既正风肃纪、惩治腐败,又着手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形成,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需要进一步发挥纪律建设的治本作用。
为什么说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
这是由纪律规矩的制度属性和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
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制度的基本表现形式,因而具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全局性等制度的本质属性。
纪律和规矩是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的尺子,是不可逾线的红线和底线,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根本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这个制度首先就是指纪律规矩。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大多数公职人员都是党员。用纪律规矩管住党员干部,就管住了绝大多数握有公权力的人,就为重构政治生态、建设廉洁政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告诉我们,纪律规矩对党的事业具有根本保证作用。什么时候纪律严明,党的事业就会蓬勃发展,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什么时候纪律松弛,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事业就会遭受严重损失。党肩负的任务越艰巨、面临的挑战越严峻,越需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面对“两个一百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我们这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要始终成为带领13亿中国人民奋勇前行的坚强领导核心,就必须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把我们的制度优势发挥出来,不断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革新,战胜长期执政条件下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但是,当前存在的纪律规矩不张导致管党治党不力,已给党的事业发展带来严重危害。习近平总书记列举的“七个有之”、“五个比如”等问题,都是从现象和案例中抽象总结出来的。十八大以来查办的腐败案件、信访举报的线索、巡视和审计发现的问题、严重违纪违法者的自我忏悔都表明,“四风”禁而不绝、腐败滋生蔓延,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破法”必先“破纪”。一起起案例表明,落马领导干部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进而违法。法律底线被践踏,往往是纪律红线一退再退的必然恶果,党员干部最终出“大”问题,往往始于破坏“小”规矩,把纪律规矩当成随意拉扯的“橡皮筋”。一些腐败分子在忏悔录中说,一顿饭、一包烟、一次批条等“小问题”看似不起眼,却违反了纪律规矩,也由此种下了腐败的“种子”。刘铁男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中声泪俱下:如果我按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也不会犯法。
“破纪”由无视纪律规矩肇始。不久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了今年2月全国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从环比数据看,“四风”整治持续推进,但在有些问题上,“四风”顽疾依然存在,其中公款吃喝不降反升,2月较1月上升了29.89%。这说明仍有一些党员干部把禁令当“耳旁风”,我行我素。事实说明,谁不把纪律规矩当回事,谁就有可能成为违纪者,成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制造者、参与者、推动者。
因此,只有加强纪律建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法律前面,强化党员干部的红线、底线意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才能有效堵塞“小问题”酿成大祸害的漏洞,改变腐败发生、发展的轨迹,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始终贯穿从严治党、严明纪律的要求。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要依规治党,握紧纪律规矩这把尺子,扎紧党规党纪的篱笆,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可以说,认识到纪律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治本之策,就认清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着力点,找准了努力的方向和路径。
什么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王岐山同志简明有力、生动形象的语言表达了丰富的内涵。
什么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立起来、严起来,在法律底线之前架起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纯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纪”在“法”前。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必须把纪律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让纪律和规矩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否则,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就无从谈起。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这一思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固化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通俗地说,同一件事,对普通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可能就不能为,否则就会被制止、被曝光、被处分。比如,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被禁止。但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它就是违规违纪行为。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把纪律规矩的篱笆扎得更紧、更密。与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相比,纪律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清理规范原有党内法规的同时,科学立法严格规范,把该立的立起来、该严的严起来、该细的细起来,做好党规党纪与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使之既有统一,又体现差异,体现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要充分发挥党纪党规机动、灵活、针对性强等优势,对法律不便于作出规定或短时间内无法作出规定的问题,及时以党内法规制度形式作出规定,多出台类似“八项规定”这样政治性强、有效管用的要求,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对党章和其他党规中的纪律要求整合概括,使之具体化,让党的纪律清晰明确、规范严密、完整系统,切实把党员干部的权力关进纪律规矩的笼子里;要把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等政治纪律细化,把“四个服从”基本原则上升为纪律,使之从一般的政治表态和干部考察表中走出来。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把严明纪律贯穿于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使纪律规矩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就要管全部,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不能只管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使多数党员“脱管”,必须在拔“烂树”的同时,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治病树”、“正歪树”,维护“森林”的健康生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干部受到刚性约束。党的各部门和各级党委都要自觉承担起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否则就是失责。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依纪监督、从严执纪,听到反映就打个电话问问,找本人谈话核实一下,让他写个材料说明情况,起到提醒和监督的作用。红红脸、出出汗,扯扯袖子、咬咬耳朵,警示谈话、纪律诫勉,都要成为常用的方法,切实把执行纪律抓细抓实,把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到实处,让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党纪党规这条底线,心怀戒惧,行有所止。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要转变执纪观念,不能只盯住查办大案要案,要使监督执纪问责成为常态。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是抓小偷,我们的职责是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前面,就是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违纪干部的行为,突出执纪特点,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为重点,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审查的政治性;就是在法律实施的前面设置一道屏障,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应率先于法律作出反应,使其“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这就要求纪委必须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惯性,防止和纠正只查办大案要案、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倾向。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着眼于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尽快作出党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严管就是厚爱。实践证明,党员干部从违纪到违法,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抓早抓小、严格执纪,促使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和规矩红线,防止更多的人由违纪跌入腐败深渊。这既是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效途径,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和保护。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委怎么办——党委要负起抓纪律建设的主体责任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据此有人错误地认为,严明党的纪律就是纪委的事,应该让纪委“包打天下”。也有人片面地认为,抓纪律就是查办案件,党委只要带领纪委抓好纪律审查就能立威肃纪。这些都是认识上的误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各级党委必须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定位,切实肩负起加强纪律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党委在抓纪律建设方面负有主体责任,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全面从严治党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也是各级党组织必须肩负的政治责任。“全面”就是管党治党要全方位、全覆盖,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不能例外。从严治党必须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落实到位。管党治党靠什么?靠依规治党、严明纪律。纪律就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治党。党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就要责无旁贷当好纪律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保证党在各项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委在抓纪律建设方面负有主体责任,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定不移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党风政风为之一新。但要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七个有之”、“五个比如”等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依然突出存在。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破法”无不从“违纪”始。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背后,反映的是党的纪律不严、规矩不张。干部档案造假看似“小错误”,实质上是欺骗组织;买官卖官不仅是行贿受贿,首先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严肃纪律就是治本。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受到纪律的刚性约束,守住纪律这条底线,才能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要求各级党委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落实到具体行动中。立起来,就要扎紧党纪党规篱笆,把领导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严起来,就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切实抓好对党员干部日常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发现违纪违规苗头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及时处理,像啄木鸟那样,发现虫子就及时啄出来,保证树木的健康,否则就是失责;执行到位,就要领导和督促纪委,切实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把执行纪律抓细抓实,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加强纪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带头严格遵守纪律,在落实责任上把自己摆进去,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承诺,变成实实在在的严明纪律的行动。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严明党纪是各级党委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有权必有责、失职要问责”绝不是一句空话。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一些党组织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中央和各地都加大了问责力度,山西“塌方式腐败”和湖南衡阳贿选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党章明确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委根据情况轻重及时作出改组或解散的决定。落实责任就要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委怎么办——
转变政绩观 冲着纪律去
“纪委就是办案的、抓人的。”社会上不乏这种错误的认识和说法。
这既说明人们对纪委工作不了解,存在误区,也反映了当前一些纪检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面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纪委该怎么办?
职责越明确越聚焦,工作就越具体越深入。对于各级纪委来说,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关键是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责定位到底是什么。
作为党内根本大法,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纪委承担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前两项任务说的就是纪律问题,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问题,这是各级纪检机关必须完成好的任务。第三项任务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作风和腐败问题的背后也是纪律问题。这三项任务不能相互替代,但相互促进、以纪律为核心共成一体。说到底,纪委的职责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检查的政治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要求,结合形势任务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推进“三转”,把不该干的事交出去,把该干的事担当起来,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效率和质量大大提高,纠正“四风”、惩治腐败各项工作都取得扎实成效。但在实践中,一些纪检机关又出现一种倾向:只重视查处大案要案,以查办案件论英雄,忽视日常监督执纪。
的确,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最直接的手段,是反腐败的有力武器。但是,严明党的纪律,抓好纪律执行,不能简单地和查办案件划等号。
党章规定的职责定位决定了,纪委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但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是警察抓小偷。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应率先于法律作出反应,使其“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纪检干部不能满脑子都是线索和案件,认为查处的案件款物数额越大越好,查处的党员干部级别越高越好。要深刻认识到纪律检查工作就是政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监督执纪问责都要围绕纪律展开,从而回归本职,回归党章要求。既立足当前,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蔓延势头,严惩腐败不放松;又着眼长远,强化纪律建设,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执行纪律不手软,这也是全面从严治党赋予纪检机关的责任。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三转”的深化。“三转”无止境,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纪检干部要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要深刻认识到查大案要案是政绩,抓纪律、纠小错同样是重要政绩,处理好党风廉政建设“树木和森林”的辩证关系,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混同于、缩减为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只盯树木,不见森林”。应着眼于整个“森林”的健康,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管住大多数。将监督执纪问责都要冲着纪律去固化为工作思路,上升为政治自觉。突出执纪特点,把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行为作为重点,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审查的政治性。比如,干部档案造假绝不是什么“小错误”,而是欺瞒组织,对组织不忠诚;买官卖官也不仅是行贿受贿,而首先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行为;被组织调查后不主动说明情况,反而转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就是对抗组织调查。对诸如此类问题,都要用党规党纪去对照,依照纪律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党员切身感受到,纪律不是稻草人、软约束,而是高压线、硬杠杠,从而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否则,即使查了几件大案要案,但党员干部“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现象依然层出不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查案的效果和意义也要大打折扣。
深化“三转”的方向,就是真正管住纪律。目前,有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取消和退出的议事协调机构数量不少,但退出后在如何用纪律这把尺子做好日常监督执纪工作方面还没有到位。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紧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把从严执纪体现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管到位、严到份,守住纪律这条底线,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执纪方式怎么转——抓早抓小 动辄则咎
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纪律检查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转变执纪方式,监督执纪问责都要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
分析近年来被查处的腐败分子,不难发现这样的心理变化轨迹:违纪之后未被及时惩处,让一些党员干部从侥幸、害怕变得任性、胆大妄为,最终越走越远,触犯法律的底线,堕落到腐败的深渊。
以问题为导向,转变执纪方式,纪检机关决不能等到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触犯了法律才进行纪律审查,而是要加强日常监督、抓早抓小,严格执纪、动辄则咎。既要对尚未违纪,但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醒,又要对有违纪行为尚未违法的党员干部及时处理,有病就马上治,防止小错酿成大祸,避免造成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这一转变,其实质就把查处“违纪”挺到查处“违法”的前面,这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现从“不敢”到“不能”、“不想”的必然选择。这一转变,意味着纪检工作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了。
转变执纪方式,必须在“严”字上铆足力气,对违纪行为零容忍,动辄则咎。3月31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布消息,该部合作司司长王沈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参加企业安排的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已构成违纪,中央纪委驻商务部纪检组决定对王沈阳进行纪律审查。打一次高尔夫球就被纪律审查,反映了执纪必严的态度,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的具体体现。
转变执纪方式,还要在“细”和“实”上做文章,不放过“小节”。纪检机关必须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惯性,得有啄木鸟精神,对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即使情节轻微,或者是曾经习以为常的“小节”,都要及时处理,及时把“虫子”啄出来。根据情况,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及时处分处理,也可以扯扯袖子、咬咬耳朵,警示谈话、教育诫勉,红红脸、出出汗,时刻警醒党员干部:纪律是不可触碰的底线。
转变执纪方式,还应着力于早发现,在“主动出击”上下功夫。纪检干部应随时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勤打听“张家长、李家短”,听到反映就打个电话问问、找本人谈话核实一下、让其写材料说明情况。要当有心人,认真梳理监督对象可能出现的作风、纪律方面的问题,加强研判,广泛而深入地了解掌握干部的情况、所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情况,从而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转变执纪方式,必须着眼于全体党员,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既面对党员干部,又面对广大党员,纪委就不能只盯着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领导干部,而应用纪律管全部,把全体党员作为监督对象,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履职的重头,既抓好反腐败工作,也抓好监督执纪问责。这样,纪律才能真正成为丈量党员行为的尺子,管住大多数。同时,通过“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举一反三,查找在执行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督促下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纪律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并不是说就不抓重点,还是要分析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领域可能出现的问题,特别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把功夫下在平时,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敦促其严守纪律和规矩,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曾有一位高级领导干部这样讲过,自己一生中接受的谈话无法计算,但只有在自己出现错误苗头时组织的警醒谈话最刻骨铭心,有一种猛击一掌、大喝一声、“出汗排毒”的感觉。有评论指出,人对自己身上的苗头性问题,往往最不敏感,特别是在春风得意、前呼后拥的时候。当此之时,来自组织的诫勉、提醒,无异于一针清醒剂,让人醍醐灌顶、迷途知返。
“刻骨铭心”、“迷途知返”,这其实就是转变执纪方式,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执行到位的成效。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律审查如何体现政治性——纪律审查就要体现“纪律”特点
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要求纪律审查体现党内审查的特点,体现政治性。中央纪委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案件线索规范称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强调纪委就要突出执纪特点,这些都不能仅停留在名称和提法的改变,而是要具体落实到工作思路和方式的调整,体现其深刻内涵。
纪律审查体现“纪律”特点,工作理念和思路上就应当将重点从“查违法”向“盯违纪”转变。
过去一段时期,与“纪律审查”相比,“查办案件”的提法更常见,常常被人与司法机关查案混为一谈。执纪与司法大量交叉重叠,不仅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还可能出现某些抵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严明党的纪律提到新的高度,纪检监察机关“三转”逐步深化,“纪律审查”的提法越来越多地取代了“查办案件”。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审查”共出现12次,表述为“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等,区别“违纪”和“违法”行为的意图十分明显。到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纪律审查”一词正式出现在工作报告中,“查办案件”的表述很少单独使用,更多采用“查办腐败案件”,“查办大案要案”等提法。提法和表述的变化,反映的是纪律审查工作重点的调整,该纪律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该法律制裁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存在违纪和违法的,纪委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级别高低,而要坚持快查快结,条件具备的尽快移送司法机关。
纪律审查就要冲着纪律去,对照党章和党规党纪的要求,重点查找党员干部在遵守、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尤其要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是否存在“七个有之”、“五个比如”现象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贯穿线索摸排、立案审查、纪律处分全过程。从纪律和规矩角度去衡量、处置党员干部隐瞒个人有关事项、对抗组织审查、跑风漏气、买官卖官等违规违纪问题,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审查的政治性。这是回归纪委的本职,也只有这样才叫名正言顺。
理念和思路调整之后,纪律审查体现“纪律”特点,还必须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摆脱惯性套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更多使用纪律审查的方式,而不是只重视立案审查。以往,纪委立案审查前一般都经过了周密的调查和收集证据,够立案标准的,通常已经涉嫌违法犯罪。纪委把力量集中在这类案件上,很难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事实上,纪律审查的范围远远大于立案审查。立案审查主要针对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纪律审查的对象则是所有违反党纪的党员,针对所有违规违纪问题。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纪律审查也应把主要精力从立案审查中抽出来,发现违纪就及时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降级的降级,使违纪问题成为纪律审查的重点,而立案审查、移交司法的成为少数。
线索管理和处置应针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而不是“案件线索”。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中央纪委对掌握的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了全面彻底清理,制定了5类处置标准。认真核查这些问题线索后,中央纪委加大函询、诫勉谈话力度,对失实的予以澄清,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警示,能了结的及时了结,更清楚地体现出对苗头性问题高度重视,抓早抓小、治于初萌的工作方式。据有关同志介绍,改进和规范线索管理的工作还在深化中,今后将更加重视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线索,充分体现严明纪律的要求和纪律审查的政治性。
应更多着眼于发现、分析、归纳受审查对象的违纪问题,提高纪律审查能力。根据当前反腐败形势和任务,今后在分析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中,要更凸显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重视,通过剖析,归纳出违纪的种类、特点、程度等,分析这些行为对党纪的破坏性。例如,不如实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实质是对党不忠诚;被组织调查后转移藏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就是对抗组织调查,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等等。还应注重把握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情况,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也不能等同于司法审查报告,不再把关注点集中于涉嫌贪腐等违法行为,而更多体现、描述和报告违反党纪的情形和后果,彰显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法律的前面。
纪律审查是一项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突出“纪律”特点对提高纪律审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必须以敢于担当、秉公执纪的大无畏精神,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