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驻在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探头”和监督“前哨”作用,对保证法院队伍忠诚党的司法事业,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维护良好的司法形象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前,驻法院纪检组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就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纪检监察工作,深入领会其时代背景、历史地位、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实践要求,深入领会贯穿其中的坚定信仰信念、鲜明人民立场、强烈历史担当、求真务实作风、勇于创新精神和科学方法论,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院工作等重要论述、批示和指示精神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做好新时代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向目标、思路措施,切实把党中央、中纪委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在聚焦主业尽职履责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人民为中心,强化驻在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干警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给我们纪检监察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截至11月18日,驻在法院共约610人,其中政法编制301人、雇员、聘员约300人;党员共331人。分类为法官152人,司法辅助人员约400人,司法行政人员55人。现有纪检监察人员4人,受理及核查投诉案件82件,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19件,组织处理1人、轻处分1人。下面结合岗位实践,谈三点浅显感想:
一、提高对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强化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保证法院忠诚党的司法事业的需要。坚持党的领导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政治保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司法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旗帜鲜明地抵制所谓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强化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加强法院党组核心领导作用、机关党委以及各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警先锋模范作用的需要。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让法官成为社会的精英,公平正义的化身,成为职业知识素质、职业观念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三者兼备的司法专业人才。纪检监察工作可以为法官职业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健康环境。
(三)强化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维护法院风清气正司法氛围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告诫我们,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持公正廉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假如法官产生不廉洁行为,不仅是个人的品质问题,而且关系到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玷污人民法院形象的大是大非问题。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离开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有效监督,“六难三案”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与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将时有发生。吃拿卡要、冷硬横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乱执行与违规执行等违法违纪事件得不到查处,就可能滋长干警铤而走险,枉法裁判,亵渎司法权威,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强化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得到公平正义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告诫我们: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他进一步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五)强化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法官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司法公正、权威与高效的需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司法改革要求,纪检监察部门重新构建审判与执行岗位的廉政风险控机制,认真梳理明确审判和执行工作“第一种形态”问题清单,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让失责必问责成为常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审务督察、作风纪律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对履职不力、不敢担当,或者违法违纪办案,回避矛盾问题,影响审执质效的苗头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红脸”“出汗”,防微杜渐,点滴养成。帮助干警在日常作风纪律养成的过程中,慎独慎初慎终,矫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六)强化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纯洁法院干警队伍的需要。高素养的法官是社会的精英、是正义之路的开拓者。这个“特殊群体”八小时以外的活动,不仅关系到法院的司法形象,也影响着党的形象。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法院系统 “五个严禁”, 牢记 “两个务必”,盯紧“四风”,坚决杜绝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等不廉洁、不检点行为的发生。严格规范业余生活,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凡是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企业老板等称兄道弟、往来密切的都要引起警觉。
二、做好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四点体会
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综合运用“四种形态”,纯洁驻在法院干警队伍,强化驻在法院司法公信力,为深化依法治国发挥表率作用。
(一)让“第一种形态” 入脑入心、成为自觉。我们要通过经常性的纪律教育,使每一个党员以及干警清楚地认识到,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日常性、经常性、常态性的工作,是爱护干警的必要手段,让讲政治、守纪律成为自觉。实践中我们发现,驻在法院审执中心工作的开展,其审判和执行行为受到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的比较多,受到严格纪律约束的比较少;法官出了问题受到行政处理的多,受到党纪处理的少;当事人愿意接受行政处理的多,愿意接受党纪处理的少;导致少数审判执行法官和辅助人员司法作风散漫,甚至出现违法违纪办案、滥用职权等问题。我们注重监督从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否秉公执法,是否廉洁司法,是否存在“六难三案”和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与违规执行等违法违纪问题,是否有不当交往、相互勾结、徇私枉法等践踏司法公正与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坚持严管就是厚爱,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函询谈话、提醒批评,防微杜渐,促进法官和辅助人员正确执行党纪国法以及法院纪律,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的发生。
(二)以“第二种形态”为主战场,戒尺高举,警钟长鸣。我们认识到“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种形态是对党员干警的关心关爱,是对犯错误的同志“拉一把”防止其走得更远的有效措施。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驻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客观实际,充分认清“四种形态”在驻在法院的问题类别、问题情形、处理方式、考量因素和方法理念,健全以审判权、执行权运行为中心,权责明晰、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行机制,以严明的纪律强化驻在法院经常性监督执纪能力。驻在法院各业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都建立健全新时代的职责清单,理清审判权与执行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纪检监察权的程序规则以及权力边界。纪检监察部门围绕业务部门职责清单,进行岗位廉政风险机制重构,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一是明确违反“六大纪律”“四风”以及法院纪律的各类各种可能发生问题的情形。二是明确处理原则,严格把握形态转化条件和转化尺度。对有“第二种形态”类错误的个人,能主动交代问题、配合调查的,按照驻在法院有关问责规定给予追责问责。对不能主动交代问题、配合调查的,甚至有其他严重问题乃至违法嫌疑的,根据实际情况,转化为第三或第四种形态。
(三)抓住“第三种形态”这个关键环节,治病救人,正风导向。“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通过对少数人的处理达到“处理一人”警示一片的正风导向作用。我们在运用这种形态时,注意正确把握运用党的政策,做好“第三种形态”转化工作中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引导工作,通过面对面谈心等、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引导干警严格自律,慎独慎微,心存敬畏,坚持公正用权、谨慎用权、依法用权,始终保持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拒腐定力,坚决抵制“人情文化”、“圈子文化”的不良侵害,时刻防范被别有用心的人“围猎”,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四)慎用“第四种形态”这个“杀手锏”,力拔“烂树”,震慑一片。“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对极少数害群之马的查处是对司法腐败高压态势,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杀手锏”。近几年,我们充分解剖驻在法院以及法院系统内的违法犯罪反面典型个案的思想根源及其危害,开展有针对性的“以案治本”警示教育,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同时,查找漏洞,亡羊补牢。
三、做好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就是,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作为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必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结合新时代法院改革特点建设符合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一)正确处理监督与放权、管理的关系。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中心工作,做好审判工作离不开纪律的保障。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通常是紧密围绕审判(包括执行)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运作而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放权”。但是,这种放权并没有使法官一夜之间综合素质得到全面的质的飞跃,主审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依然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下,少数素质一般的法官也进了主审法官队伍。再者,放权之后,主审法官的“自有裁量权”更大,制约不足、监督不到位就可能使放权变滥权。
因此,我们要抓住“管案”和“管人”两个关键环节,以院庭长、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与各类审判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依据,以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四大信息公开平台为基础,以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及评价机制为支撑,进一步健全更加规范、更加公开、更加有效的、同步的纪检监察监督机制,纪检监察监督的重点是院庭长与主审法官,努力做到既保证干警独立办案,又保证纪检监察工作不缺位、不越位。
(二)正确处理监督核查与依法保护并重的关系。重视群众信访举报信息。对问题线索按规定流程认真处置,做好必要的分析研判工作,掌握队伍思想状况,找准工作机制上的漏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减少群众信访投诉,防控司法作风问题、不廉洁问题和违纪违法办案等不良现象发生。健全信访举报核实纠错和澄清保护机制,对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信访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损的,或者经法官惩戒委员会等组织认定不应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的,应当在适当的范围以适当的形式给予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对诬告陷害等当事人,应当讲清应负的法律责任,为干警依法履职予以支持。
(三)正确处理监督与法官履职保障的关系。纪检监察监督与法官履职保障并不矛盾,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扰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这是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官履职保障的客观要求,纪检监察工作也必须予以支持。但是,这不等于法官履职办案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与监督。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在接受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的同时,纪检监察的监督同样贯穿于法官办案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尤其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在个案审理的各个阶段,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就应当立即建议暂停或者终止该法官的审判工作,并依纪依法启动追责程序。
同时,我们必须明确监督纪律,完善法院综合信息平台、全面实现全程监督与各个流程、各个环节留痕烙印,强化自身监督和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与纪检监察人员相互之间的监督等,杜绝假借监督之名行插手过问案件之实。
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结果的最终呈现,是全部司法活动过程的记录,是最重要、最严肃的法律材料。写好裁判文书是法官的天职,是法院向社会供给优质司法产品的基本要求。生效的裁判文书会给当事人带来直接影响,因为其背后是国家在“背书”!裁判文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其本质是工作作风、工作态度问题,是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缺失的表现。因此,驻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与审判监督、法官考评委员会等部门建立联合的案件质量评价、监督制度,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严重司法作风问题,倒逼司法工作人员敬业精业,增强审判和执行工作质效。
(四)正确处理与驻在法院党组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我们应当认识到派驻纪检组与驻在法院党组以及有关业务部门之间是监督关系。法院党组是该院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者,驻在法院纪检组是该院监督责任者。驻在法院党组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职责清单和法院工作人员问责细则,纪检监察部门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职责清单。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推动驻在法院中层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同时协助、会同驻在法院党组以及政工、机关党委等部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配合审判业务部门,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线,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等内容进行针对性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与其他工作人员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提出的新思想新理念上来,把力量汇聚到法院改革发展事业上来,以工作实际成效践行“四个意识”,为谱写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积极贡献力量。
“三转”无止境,主业要深耕。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将得到全面加强。现阶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精准有序地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们神圣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必须无条件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做到坚决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干净干事、勇于担当,做让党放心、让人们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扎实做好新时代驻在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以上体会只是本人学习实践的一点肤浅认识,谬误在所难免,不正确的地方请各位批评指正。(顺德区纪委派驻区人民法院纪检组长 罗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