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刘先生按揭购买了由佛山市顺德区嘉诚创展房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容桂海诚名轩小区的一套住宅,但刘先生还没拿到销售发票,开发商却消失了。
2005年,刘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交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必需材料并协助原告办理好《房地产权证》。房产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然而该判决在执行的过程中却遇到了难题,因为开发商已经不知所踪,找不到办公地点、经营场所。
直到2015年,刘先生还完贷款后,拿到了购房合同的副本,并缴交了房产契税后,马上到顺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到申请后,顺德区法院向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请协助执行上述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没想到虽然拿到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房产证仍办不了。
带着疑问,暗访组和刘先生一起来到容桂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了解情况。一位工作人员拿出一份内部文件告诉我们,必须有销售发票才能办证。
法院判决书中明确表示要把该房产过户给刘先生,难道有法院的判决也不行吗?对方表示,这个判决书只是证明刘先生可以单方面来办房产证。她还说,他们的指引(内部文件)并没有赋予权利表示公司注销就可以不用开销售发票。
根据住建部和最高院,2012年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文件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应向执行法院作出书面说明,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对该说明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理由成立的由法院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理由不成立的,由法院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对此,工作人员坚称刘先生这种状况具备登记条件,只是欠资料。而刘先生就有疑惑了,欠资料不就是证明不具备登记条件吗?
最后,该工作人员以法院并未明确说明不需要购房发票为由,拒绝给刘先生办理过户,但她说出了另一种解决办法——开“门前发票”。
所谓的“门前发票”其实就是找一个公司代开发票来充当销售发票。说到底对业主来说只是多交了一笔税,并没有拿到跟开发商有任何关系的销售发票。据刘先生到税务部门了解得知,开这个“门前发票”需要自己多交几万元的费用。但当暗访组再去地税局咨询的时候,工作人员却告诉我们,由于“营改增”,现在就算想开“门前发票”都开不到了,只能是开发商才能开具相应的发票。?
佛山市顺德区嘉诚创展房产有限公司早在2011年3月就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刘先生已经缴了个人应交的契税,那么开发商应缴的税难道也要业主去追缴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有关规定,公司被吊销后,因其主体资格还在,税务机关应对其欠税进行追缴。
而容桂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却表示无法追查,作为市民又如何去找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呢?房产登记机构既不执行法院判决也不知会法院无法执行的原因,更没有向法院申请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权登记审批指引》,因开发商拒不配合提供发票给购房者办证的,可由购房者书面申述不能提供发票的原因,由发证中心知会地税部门处理,待地税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执行后才可办证。而房产登记机构却对此置之不理,如何体现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服务宗旨。
刘先生:我最大的困惑现在就是政府部门为什么有法不依,有国家的法律不执行。整天都是他们什么内部文件 、领导的指示,他们执行的难道是容桂的法律吗?
据了解,而该小区仍然有13户业主与刘先生一样,仍未能办理房产证。
结语:
一方面房产办证必需销售发票,一方面是开发商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开具发票,作为市民又该如何是好呢?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欠税应该由税务机关去追缴,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法执行应该由房产登记机构去协调解决,而不是全部由当事人去承担。职能部门说不很容易,但群众办事需要的是一条行得通的路,本来属于部门的职责却推到群众身上,这样如何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遇到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又有没有一起研究解决呢?难道只会说不吗?暗访组将对此事继续跟进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