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镇宣,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1956年出生,1978年12月入党,1974年12月至1981年6月在部队服役,1982年转业进入法院系统,2007年任龙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朱镇宣曾经是一名老党员,当过军人,做过法官,遵守纪律的自觉本应高于其他普通党员,但事实上,他知纪违纪,在担任法官时,逾越底线,利欲熏心,生活堕落,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一一违反,情节严重,最终被开除党籍。
对抗审查违反政治纪律
2015年5月,纪检监察机关对朱镇宣涉嫌违纪问题进行核查。
面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询问和谈话教育,他无动于衷,拒不配合且气焰嚣张,坚称自己没有问题。虽表面若无其事,但背后早已如惊弓之鸟,开始偷偷做起对抗组织的各种准备。
他处心积虑隐匿证据、伪造资料、与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妄图逃避纪律的惩处。熟料,执纪人员早已看穿他的种种伎俩。
为打消他的对抗和侥幸心理,执纪人员一方面苦口婆心开展教育引导,讲政策讲纪律,另一方面加大调查力度,收集更多的证据。双管齐下,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朱镇宣思想防线彻底瓦解,逐步交代了违纪事实。
瞒报事项违反组织纪律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
执纪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不仅党组织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法院系统内部也规定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但在调取2014年度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材料中,朱镇宣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商品房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车位、商铺情况”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自建房情况”栏目中均没有填写任何内容。
随着调查深入,执纪人员发现,朱镇宣目无纪律,瞒报了大量房产。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诊断’领导干部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执纪人员表示,朱镇宣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是为了逃避监督。
有偿中介违反廉洁纪律
1997年至2011年期间,朱镇宣先后担任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和主要审理经济合同纠纷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长期从事行政、经济合同纠纷审判工作,使朱镇宣对行政运作和经济状况敏感、熟识,但这种特长却被他用于谋取私利。
2009年开始,汕头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带来不少商机。朱镇宣看到别人在房地产交易方面获利容易、利润丰厚、出手大方后,从羡慕到嫉妒,最后按捺不住,不顾纪律,开始染指中介,谋求个人私利。
2011年1月,朱镇宣向他人购买60平方米的宅基地及上盖物,总价27万元。两个月后,再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其中,转让手续均以其儿子名义办理,以掩人耳目。
尝到甜头后,他在2012年某老板购买土地中主动担当中介角色,企图从中赚取差价。期间,先后收取该老板160万元。后因土地无法按约定办理转让手续,该老板追讨款项,他借故推拖,直至案发仍未归还。
2013年,在商人蔡某和林某之间80平方米的宅基地转让过程中,朱镇宣同样积极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从中谋利36万元。
作为法官,本应立足本职,守护公平正义,但朱镇宣却不务正业,逐利而行,想方设法“赚外快”、捞“好处”,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道德败坏违反生活纪律
1997年,朱镇宣升任行政审判庭庭长,开始有了法院部门主官的身份,有位有权。
但对他而言,权力不代表责任担当,反而是口大气粗,放松了自律,降低了趣味。
这一年,朱镇宣在汕头市某旅社认识了一个叫高某的女服务员。他产生了非分之想,把纪律的“紧箍咒”、家庭的“道德经”抛之脑后,很快,高某成为其情人。
在之后长达10年里,两人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间,朱镇宣还为高某购置房产,搭起了违背公序良俗的另一个“家”。
(本报记者 王景喜 通讯员 蔡乙舟 罗有远)
执纪者说
法官被视作公平正义的化身,理应成为社会伦理的坚守者、公序良俗的示范者、法律尊严的捍卫者,一旦违纪,对司法公正形象的损害更大、程度更深。朱镇宣的违纪行为给汕头市、区两级法院造成恶劣影响,教训深刻。
知纪知法并不代表能“免疫”。朱镇宣部队出身,是老党员、老法官,但他根本不把党纪国法、制度规定放在眼里,知纪违纪,顶风作案,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底线,丢弃了共产党员的基本准则。鉴于此,必须加强法院系统的廉洁教育和日常监督,抓早抓小抓常,真正把纪律挺起来。
“两个责任”需要进一步落实。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朱镇宣违纪时间跨度长,相关监督却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法院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进一步落实“两个责任”,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