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高明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更合镇林业工作站原站长陆进兴有期徒刑13年6个月。陆进兴的落马只是高明区纪委查处区林业系统系列腐败案的一个开始,近年来,区纪委抽丝剥茧、顺藤摸瓜,共对25名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立案查处了高明区农林渔业局原副局长李柏青、林政科原科长仇文雄等12名林业系统干部,其中科级领导3人,一般干部9人,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00多万元。“林”中蛀虫演绎的一幕幕权钱交易、违纪违法的腐败镜头呈现在公众眼前,这样的“塌方式腐败”触目惊心!
瞒天过海 私分国有资产
利用各种手段骗取和私分国有资产是基层林业站工作人员捞钱的“看家本领”,国有资产已成为他们心中“唐僧肉”,人人都想咬一口。
据陆进兴供述:1996年,其伙同原副站长朱林光、原出纳曾建成等人合谋,与私人老板借合股承包山地名义,从该站“小金库”中支取公款9.5万元,然后以该站全体职工个人名义虚假入股,将获利本应上缴财政的近55万元以“股份收益”形式分给该站全体职工;2005年,陆进兴、朱林光等人又非法截留山地承包转让金18万元后进行私分;2009年,陆进兴还利用职务便利,借低效园地坡地开发改造项目之机,勾结他人虚增改造地面积骗取政府青苗补偿款共6万元。
无独有偶,办案人员在查处杨和镇林业工作站原站长严学超、原副站长谭仕芬案时,发现他们违法手段如出一辙,将国有林地经营权转让所得款项110万元以单位名义进行私分给个人,其中严、谭两人各得11万元。
他们瞒天过海利用各种手段私分国有资产,自以为手法高超,但事实上他们正一步步走向犯罪的道路。
“善”用权力 敛财各显神通
落马的林业系统人员中,在其位,谋其“财”,手中权成为贪官聚财的“尚方宝剑”,犯罪手段多样化。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触目惊心,生态林承包经营权、政府育林工程验收、生态林改造工程、林木采伐指标分配、耕地改造等,都成了他们牟利的工具。
插手工程,收取“好处费”。作为农林渔业局分管营林的副局长,李柏青对政府育林工程验收具有很大的“话语权”,许多“中标”老板都想巴结、贿赂他。2009年,邹某经营的某造林有限公司在高明区生态林改造中独得2个标段,总价值数百万元,在李柏青的关照下,工程顺利完工通过验收,并拿到工程款,事后,邹某分三次将15万元送给李柏青作为感谢费。广州某园林公司老板段某也是在生态林改造工程中标280万元的工程后,分多次送给李柏青10万元。李柏青还与下属仇文雄在共同收受段某12万元后,准备给段某在生态林改造工程中本应该扣减的300亩林地工程款给予如数支付。
滥用职权,收取“封口费”。私人老板林某与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原所长黎小锋合谋,由林某从区林科所租赁14亩山地进行养殖发展,实则进行非法盗挖稀土矿产。李柏青向办案人员供述:因为林某当时在林科所承包山地盗采稀土,他怕负责监管林地破坏的林政科去干预制止,于是就想得到我这个分管林政科的局长从中帮忙。事实上,我也没有叫林政科去制止他的行为。事后,林某送给我6万元现金,并安排我和妻子赴欧洲旅游,花费4万多元。
官商勾结,收取“辛苦费”。2008年下半年,更合镇版村一老板种植的600多亩桉树属于生态林,无法办理采伐手续,便以低价卖给麦姓伐木老板。麦某随后找到仇文雄,告知如果能弄到砍伐证,利润大概有七八十万元,到时当作我们三方经营,利润三人平分。随后,仇文雄与李柏青便极力游说各级领导,将麦某低价收购的林地以生态林改造的方式,顺利取得采伐证。砍伐完成后,李柏青与仇文雄分别收受麦某所谓分成款10万元。
靠山吃山,违规经商赚钱财。2008年9月,为控制桉树种植,保护农林生态环境,高明区委区政府顶住压力铁腕治桉,出台了《高明区桉树种植暂行规定》。“限桉令”出台初衷是为了控制桉树种植面积的飞速增长,但李柏青等负责林业监管的干部却无视政府的“限桉令”,为贪图经济利益,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有便利、在人脉上有资源、在技术上有优势条件,带头承包大面积山地,广种桉树当起老板来,致使六年“桉战”并没有使速生桉种植面积下降,反倒从2008年29.97万亩上升到2014年的34万亩,上升达13.45%.经办案人员查证核实,李柏青与他人合股承包江门鹤山和高明更合镇两处山地800多亩种植桉树,并开办花木场、木材加工厂,形成桉树产销“一条龙”服务,累计获利100多万元。而仇文雄虽然只是区农林渔业局一名科长,与其上司李柏青狼狈为奸,并且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与多名私人老板合股经营花木场,并在江门鹤山和高明明城镇、更合镇等地种植桉树面积达2200多亩,至案发时已经非法获利130多万元。
堕入深渊 祸起脱缰权力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李柏青等林业系统各级官员,手中掌握着诸多事宜的决策权,商人招投标需他们“关照”,获取采伐指标需要他们“帮忙”……在这些隐蔽利益链的相互勾结下,形成了巨大的腐败深渊。
制度设计不严密,自由裁量权过大。据李柏青向办案人员供述:我区每年需要砍伐桉树面积有30万亩,但省、市给的砍伐指标只有10万亩,而在怎样分配这些指标上没有一个硬性制度规定,因此我有很大“话事权”。
朱林光向办案人员交代低坡地改造问题时供述:签订低坡地改造合同面积确定,具体操作都是由更合林业工作站陈国雄和罗植元等人到相应地进行勾图确定面积,然后就上报到相关部门领取补偿金。在育林基金收取方面,特别是小面积违规擅自批砍部分,收多收少都是由陆进兴个人决定。
正是因制度设计不严密,导致行政人员手中自由裁量空间过宽、自由裁量权达大,这种留有余地软性规定,正是违纪违法者滥用职权的“合理”手段。
信息公开透明不充分,公众监督权过小。信息不透明,就会导致监管机制“失明”。区纪委办案人员到更合林业工作站原副站长朱林光办公室调查取证时,发现其办公桌上堆放着厚厚一叠布满灰尘采伐桉树申请审批表。据更合林业站出纳曾建成向办案人员供述:在林木采伐申请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满,由于林木采伐的年度指标都是分批下达的,采伐申请书全部都是放在朱林光那里,林木采伐申报时有先后之差,采伐指标下达后申报哪一宗都是由朱林光和陆进兴决定,关系好的就早些申报,甚至随时申请随时申报,没有关系的就将申请一直存放在朱林光那里。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基层林业站个别领导除了业务上把关外,还掺杂其他因素,按照所谓的“轻重缓急”来排队,不愿将行政审批条件和程序向群众公开,搞“暗箱操作”,从而滋生腐败。
暗箱操作的权力,不仅腐蚀行政审批权,也在生态林承包经营权、政府育林工程验收、生态林改造工程、耕地改造等领域蔓延。如更合、杨和林业站工作人员轻而易举地利用各种手段骗取和私分国有资产也暴露出同样问题。
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权力过于集中。办案人员在调查更合林业工作站公款账户一笔8万元去向时,曾建成向办案人员供述:是陆进兴用了,因为他经常出去吃饭喝酒,消费很大,不够钱用了就肯定是从“小金库”拿,而且他又是林业站站长,他要拿钱的话我们都不敢说什么。
区林科所原所长黎小锋也向办案人员供述:我与李柏青合办的果园日常管理费用,都是由林科所使用公款支付的。我之所以叫财务人员使用公款支付该果园的运作费用,主要是开支较为便利,所以我才会使用公款去支付这个果园的运作费用。
在决策工作上,一项工作该不该干,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由个别人说了算;在资金使用上,怎么用,用多少,还是由个别人说了算。这就让英国阿克顿爵士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成为一种现实。
对症下药 权力关进“笼子”
林业系统系列腐败案教训深刻,让人心痛,发人深省,我们必须要深刻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把权力关进“笼子”。
一、扎紧制度“笼子”,使权力操作由无限到有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而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旗帜鲜明地道出了制度在制约权力、反对腐败中的重要地位。在林业系统系列腐败案中,李柏青等人正是通过“自由发挥”操作手中权力,从而收受各种好处费。根据案件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有效预防腐败的途径就是织密制度笼子,通过刚性程序压缩自由裁量权,使权力运行由无限到有度。一要强化内控管理。针对自身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从制度上加强内部控制。就林业系统而言,就是要完善林业工程发包、林木采伐指标分配、耕地改造工程审核等方面的制度,从制度设计上强化刚性和可操作性,堵塞廉政风险点的制度漏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二要强化制度执行。实践证明,好的制度只是迈出的第一步,制度落实不可或缺,要狠抓制度执行,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对已出台制度细化量化的权限,如在育林基金征收方面,要求按照固定流程,严格按规定收取,全面规范运行。对没有细化量化的权限,严格控制执行范围,彻底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三要强化责任追究。“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对失职违法者和腐败者进行强有力的惩治,是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要健全权力运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等行为进行追责,通过加大对腐败者的追究力度和频度,对腐败分子保持高压态势,防止“破窗效应”,使制度成为带电“高压线”,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畅通监督“渠道”,使权力运行由封闭到公开。路易斯·布兰代斯的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说明阳光公开是权力运行最好的监督载体。要求凡涉及老百姓利益的事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一是厘清公开内容。针对自身职能梳理出权力清单,除国家机密、执法秘密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以外,其余的都应当按要求分层次、分类别向社会公开各项权力运行流程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规范公开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做到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针对林业系统,应当围绕生态林承包经营权、政府育林工程验收、生态林改造工程、林木采伐指标分配、耕地改造等热点问题,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事项处理流程和结果,使群众拥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三是深化科技手段。积极遵循“科技+制度”模式,将科技手段运用于权力监督的各个方面。不断完善“两个平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农村财务网上监控平台)建设,将生态林承包经营权发包、林木采伐指标分配、耕地改造等录入到网络数据平台,设定条件、标准自动警示,用“电脑”限制“人脑”,实现“达到条件卡不了、达不到条件批不了、批准之后改不了”,提高制度控权和监督控权的科技含量,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因素对权力运行的干扰。四是加强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权力监督与制约的重要抓手。要加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审计和权力运行监督,严格实施基层林业站主要领导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漏洞,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进一步让审计监督成为权力运行的“紧箍咒”和人民利益的“守护神”。
三、健全制衡“体系”,使权力结构由集中到分散。一是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班子内部的工作分工、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党委会、班子会的职能与分工。凡属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会、班子会决定。二是分事行权。列宁曾经指出,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好制度,但如果只有集体领导而没有分工负责,那就会成为最坏的制度,出现最糟糕的情况。按照职权法定、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要求,将林业系统内的权力科学分解,通过完善“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和“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公正公开”的权力运行机制,形成“一把手”和副职双向监督、副职之间相互监督的立体监督格局,从权力分工上改变“个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确保每一名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三是分级设权。从权力授予上改变“上级权大、下级无权”的机制弊端,将林业工程发包和验收、各类行政审批权、财政资金使用权科学分解到多个层级、多个岗位,各个层级权力运行实行痕迹管理和签字背书制度,从权力设置和运行上改变“政出一门”和权力易于被滥用的体制缺陷,实现权力的有效分解和制约。四是定期轮岗。实行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对负责重要权力事项、廉政风险较大岗位的公职人员实行定期硬性轮岗,打断一些人由于长期负责某些领域、某项业务而可能形成的利益链条。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对负责重要权力事项、廉政风险较大岗位的公职人员实行定期硬性轮岗,打断一些人由于长期负责某些领域、某项业务而可能形成的利益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