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朝阳医院原院长曾金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医药公司“好处费”14.6万元。2014年10月8日,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曾金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这位曾经的人大代表、医院院长、医学专家,因为一念之差,没有守住廉洁底线,从此身陷牢笼。
成长:从实习医生到专家院长
1988年7月,曾金生从衡阳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毕业,进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医院工作。此后,他先后在高明区、禅城区数家医院执业、任职,曾经担任禅城区向阳医院院长助理、永安医院院长。2009年4月,曾金生被聘任为朝阳医院院长,他大力推行“家庭病床”制度,为自己和医院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在他的带领下,朝阳医院很快扭亏为盈。
从医20多年,曾金生从一名普通的临床医生成长起来,成为公认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抗栓治疗专家,是心血管方面的权威,在权威杂志发表论文20余篇,著有医学专著1部,获得市、区科技进步奖共5项。他还是佛山市医学会全科医学分会第一届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安徽医科大学等高等院校的兼职教授,2011年当选为佛山市人大代表,无数光环聚于一身。
2014年9月25日,曾金生却坐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光彩夺目的职业生涯就此划上句号。
堕落:从吃饭聊天到坦然收钱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曾金生多次收受佛山市康普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佛山市弘兴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胡某送的“好处费”累计2万元、12.6万元,为两家公司的医疗药品进入朝阳医院提供便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据曾金生供述,他担任朝阳医院院长之后,“亲戚朋友”的饭局就多了起来。周某在跑业务的过程中了解到曾金生是湖南人,就打起了“老乡牌”,用妻子同是湖南人的借口跟曾金生套近乎,一来二去就混熟了。此后周某数次邀约曾金生吃饭,借机给他送钱,请他关照自己的生意。在周某第一次送钱的时候,曾金生曾经拒绝过,但在周某强硬推送之下,曾金生最后还是收下了。
贪欲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再也关不上了。胡某经人介绍认识曾金生之后,也是借吃饭的机会给曾金生送钱,2012年至2013年间大约一个季度就送一次,曾金生每次都收下了。据调查,康普医药公司、弘兴医药公司经销的药品、耗材,几年间在朝阳医院的采购中所占份额逐年扩大。
悔恨:从冷静自辩到痛哭失语
“拿了不该拿的钱,我认罪。”曾金生在法庭上当庭认罪,请求法官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继续从事学术研究,贡献社会。他的辩护律师提供多份荣誉证书、受聘证书,证明曾金生为医疗事业做出了许多贡献,在担任朝阳医院院长期间令医院扭亏为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请法院予以轻判。
据媒体报道,庭审之后,法官给予曾金生一分钟和家人见面时,他顿时陷入了崩溃。他和亲人四目相接,双双痛哭,以至无法说出话来。最后他只能打手势,希望他的亲人不要难过。
曾金生在交代材料中写道,自己“没有坚守当初做院长时对组织、对职工的廉洁承诺……收受了不义之财,愧对组织培养和人民信任”。他一再表示愿意退还收受的钱财,请求给予改正机会,自己会倍加珍惜荣誉,尽职尽责弥补过失。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曾经的贡献不能与罪行抵消,收受贿赂者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警示:筑牢廉洁防线,抵御“潜规则”
曾金生曾经一身荣誉,年届五十却锒铛入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醒。
一、领导干部要净化社交圈。周某、胡某二人都是曾金生在担任朝阳医院院长之后交往的,两人靠“老乡”感情、朋友介绍拉关系,隔三岔五请吃饭,最终把曾金生拉进了泥潭。曾金生交往不当一步步堕落的轨迹发出警示:领导干部与管理服务对象、业务往来对象交往应当有规矩,应当建立完善公职人员与利益相关人员交往规范以及合乎职业特点的活动准则,促进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正确处理职务行为和社会关系。领导干部生活交友不是“小节”,如果自律不严、交往不慎,很容易把权力、地位等因素带入社会交往中,受到拉拢腐蚀。
二、要坚决守住第一道防线。曾金生面对金钱诱惑,开始时半推半就,但有了第一次之后,就再也管不住自己了,上任时的廉洁承诺被抛之脑后。据曾金生交代,他非常清楚“这些人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希望他在医院用药上多关照,但他自以为“没有主动索要、卡要,没有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收些礼也算不了什么”。这种错误的认识使他在腐败的泥潭里越陷越深,把逢年过节收红包视为理所当然。“第一次”是防腐拒变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党员领导干部遇到的诱惑和考验五花八门,如果“第一次”被突破,就会形成“破窗效应”,第二次、第三次会接踵而来,直至不能自拔、身败名裂。
三、要打破医药采购潜规则。据曾金生供述,因为周某公司的部分药品“用量异常”,朝阳医院采取了停用措施,周某因此给曾金生送了红包,曾金生答应在药事委员会讨论恢复使用该公司药品时“不进行否决”。由此可见,朝阳医院药品采购、使用虽然经过药事委员会讨论、招投标等程序,但对采购建议权、药品选择权、用药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仍然不到位,存在权钱交易空间。医药采购虽然经过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程序,但这种程序设置难以发现和制止交易流程之外的贿赂行为。根据行政设置,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药公司由药品监督部门管理,医药采购活动作为医院和医药公司的结合点,容易产生监管真空。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医疗药品阳光采购、阳光用药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内部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医药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加大对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