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5日,随着一纸判决,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社区居委会原党支部书记(主任)吴凤英因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虽然该案的涉案金额不大,但随着案发,吴凤英的省人大代表的资格也被中止,繁华褪尽,荣誉都成为了过眼云烟,昔日的光环不再,曾经的省人大代表如今沦为阶下囚,可谓因小失大,教训深刻,发人深思。
案情回放——
吴凤英悔泪交加的歧路人生始于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旧区的改造。2010年,高明荷城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重点工作正如火如荼地推进,各项拆迁改造的前期工作也在有序进行中。时任三洲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的吴凤英,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其社区居委会书记以及动迁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拆迁测量弄虚作假、伪造虚假购房手续等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将集体所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骗取的拆迁补偿总金额近150万元,其中个人分得21.7万元。吴凤英因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高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五年,三洲社区居委会原副主任赵某、干部刘某和罗某,三洲社区居委会退休干部黄某等涉案的八个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不等(部分人员为缓刑),案发后果让人触目惊心。
法纪自常在 祸福皆有因
法纪常在,莫道法无情,只要莫违法。吴凤英步入歧途,始于自身理想信念的松懈,源于对法纪无敬畏之心。在征收蓝某房屋时尝到的“甜头”,动摇了她的理想信念,瓦解了她对党纪政纪的遵守,在非法获利的贪念下不能自拔,最终陷入犯罪的深渊。
一念之差,腐败之门渐开启。作为一名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干部,吴凤英有着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在处理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工作中取得过出色的成绩。在三洲旧区改造中,她被荷城街道办委以重任,任职动迁组副组长。她的工作得到街道办领导的肯定,也得到了社区居委会同事的的赞同。但是,就在对蓝某的房屋征收中,腐败的潘多拉之盒被悄然打开。蓝某原有的房子在拆迁范围内,由于第二层房屋达不到完整住房的补贴标准,只能按房屋残值进行补偿,蓝某认为补偿太低,不愿意签征收协议,征收工作难以进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动迁组工作人员请吴凤英出面进行协调。吴凤英的初衷是想解决问题,履行本职工作。在找到蓝某了解情况后,她没有耐心做好解释、劝说和疏导,而是选择一种违法的解决方式。她通过主动协调和联系动迁组负责测量的工作人员梁某,指引蓝某违规改建住房以获取高额的住房拆迁赔偿款,并最终完成了这次“合作”,蓝某如愿的得到补偿款。事成之后,吴凤英对蓝某的“表示”也笑纳囊中,罪恶之手第一次伸出。
漠视法律,贪欲之念据心头。如果说吴凤英收取蓝某好处费的犯罪是无心之失,那么,她伙同社区居委会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退休职工,通过伪造购房合同将原属三洲居委会的七间平房转为私人所有以获取巨额补偿,并将所骗得的房屋补偿款私分,这种为谋求个人利益而漠视法律、胆大妄为行为的实施,犯罪已成必然。
在得知有个别单位也利用非法手段将国有资产化为私有获得了赔偿后,吴凤英一伙抱着侥幸的心理打起了如意算盘,也依葫芦画瓢,打着为老干部争取权利的旗帜,“私有化”国有资产。从相关人员的交代材料中不难看出,三洲居委会新旧两任领导班子表现出强烈的“集体意识”,从想法的提出到骗取补偿款行为的实施,相关人员多次开会讨论如何具体操作,如何分工,多个老党员这种罔顾法纪的行为令人震惊!在整个集体犯罪的过程中,吴凤英作为社区居委会的负责人,其主导作用无可推卸。作为动迁工作组的副组长,吴凤英本应制止此违法行为,但是她却成了这场瞒天过海、侵吞国有资产的主导人,她“上通下达”,疏通重要环节,最终促成了此次犯罪,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吴凤英也曾有机会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她曾多次因为怕承担责任提出要退出,但最终因个别老干部的劝说、威逼,没有悬崖勒马。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恐怕除了老干部的劝说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她自己已被贪念蒙蔽的双眼。贪欲的种子一经播下,迅速滋生蔓延。
在接受组织调查时,吴凤英交代违法行为的过程令人唏嘘。面对办案人员,吴凤英在开始的半个小时内沉默不语,随后嚎啕大哭,很快就把违法事实坦白如实交代。吴凤英是一个法盲吗?不是。身为一名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省人大代表和拆迁组副组长,她熟知党和国家的党纪政纪,熟知在三旧改造拆迁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责任承担,熟知在三旧改造拆迁中哪些行为可为之,哪些行为则被禁止;她不明白“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的道理吗?不是。在她“伸手”之时也有怯怕之心,只是贪欲之念最终占据了心头,总抱着侥幸心理,其中的道理和违法后果她了然于心。也就是因为这种贪欲之念,导致她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执迷不悟,歧途不止步。古人有云“德乃为官之魂,迷于利欲者,如醉酒之人;人不堪其丑,而己不觉也。”在第一次伪造虚假购房手续将集体财产私有化,成功骗取到130余万元的拆迁赔偿款后,吴凤英等人壮大了胆,故伎重施,通过将社区居委会的杂物间“私有化”,再一次骗取得到拆迁赔偿款。他们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岂不料上的山多终遇虎。如果说吴凤英第一次贪污是无心的,那么,她第一次将国有资产私有化骗取赔偿就是有意为之,一再得逞,侥幸心理就开始占据上风,对违法行为也就麻木了。执迷不悟,犯罪的泥潭则越陷越深。
“鸟栖于林,犹恐其不高,复巢于木末;鱼藏于水,犹恐其不深,复穴于窟下。然而为人所获者,皆由贪饵故也。祸福无门,惟人所召。然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贪欲膨胀的违纪违法者在党纪国法面前,必定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纵使悔恨交加 人生岂可重来
面对铁面无私的党纪国法,吴凤英挥泪如雨,悔不当初。 她曾在入党申请书中写道,做好本职工作,不为名利,做一名人民勤务员。曾几何时,她也是朝着这个目标奋斗的,但是最终贪念战胜了理想信念,一子错,满盘皆落索。可是,世上哪有“后悔药”,人生岂可重来?在人生歧路上渐行渐远的吴凤英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身陷囹圄,家散人离。吴凤英曾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收入稳定,衣食无忧,一直引人羡慕。案发后,她所有的非法所得都上缴了,同时被开除了公职和党籍,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身陷囹圄的吴凤英,在五年的牢狱时间里,踱步离不开四面高墙,就连享受阳光都成了一种奢侈。正如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说的:“不能制约自己的人,不能称之为自由的人”,吴凤英没能做到制约自己,滥用了自己的权力而失去自由,也滥用自己的自由而引来牢狱之灾。更让人痛心疾首的是,吴凤英的儿子严某,2010年大学毕业后刚参加工作,有一份稳定发展的工作,因参与了骗取补偿款,于2014年11月被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一个本来大有作为的青年,因此而前途尽毁。在2010年蓝某如愿收到补偿款要把“好处费”交给吴凤英时,作为一名母亲,她把这些非法所得交给了儿子去处理。难道她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吗?肯定知道!就是因为知道这种行为违法,所以才找自己最“信任”的人去办理。让她万万想不到的,此举却把儿子也送进了监狱。如果时间能倒流,如果吴凤英能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今天这种家散人离的结果,她还会做同样的选择吗?我们相信她不会。
事业尽毁,名誉扫地。党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曾经的吴凤英,身上有很多耀眼的光环。她是高明区人大代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自2006年起,多次被市、区、街道办评为“佛山市优秀社区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她所在的三洲社区居委会也多次被评为工作先进单位。在工作上,吴凤英作为长期工作在一线的基层干部,也曾确确实实为老百姓做过不少的实事。在担任荷城街道三洲居委会主任期间,她一直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帮助一些贫困户和困难户得到政府民政部门的资金,例如在帮扶三洲渔民的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帮助这些渔民纳入全征地农民社保范围解决了渔民后顾之忧等等,工作成绩是有目共睹。然而,从领导干部到阶下囚却只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20多年来组织的培养、自身的努力奋斗付诸流水,美好的事业和光明的前途也毁于一旦。在沦为阶下囚忏悔时,吴凤英说了这么一句:我犯了这些错误,名誉扫地,以后还哪有面子立足社会啊!这就是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啊!
《老子》有训:“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君子爱财,本应取之有道。欲望不止,而手段不当,把手中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思想道德蜕化变质,理想信念动摇滑坡,等待的就只会有冰冷的手铐。
教训深刻须镜鉴 多方着力筑防线
作为组织长期培养起来的基层领导干部,吴凤英最终却为金钱所负累,从一名省人大代表沦为阶下囚,令人唏嘘,让人痛心,发人深省。此案暴露了基层一线组织的领导干部在党纪教育和监督管理中存在不少的漏洞。我们应以此为鉴,着力从理想信念、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入手,筑牢基层组织反腐倡廉的防线。
(一)强化廉政宣传教育,努力筑牢党员干部“不想腐”的思想根基。物必自腐,而后虫生。当前,个别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一线的干部存在思想认识迷失、道德观念错位、行为准则失范等不良行为,导致违纪违法腐败问题时有发生,说到底是丧失了理想信念,精神上缺“钙”。因此,要从思想深处“不想腐”,就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不断创新廉政教育活动载体,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反腐倡廉长效宣传教育新机制,使“不想腐”成为党员干部的思维习惯和价值取向。一是要丰富警示教育内容形式,积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警示教育、案例说法等形式以及党员干部自身学习,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增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性,形成了自觉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良好风气。二是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宣传工作。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政警示教育工作,强化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信心和决心。三是干部要律以养廉。清正自律当仁不让是一把衡量官员干部好坏的标尺。古语中说“砺勤以养志,持简而修身”,作为一名当代干部不仅需要清廉不阿的道德品质,更要有自省自律的人生信仰,既做到“进不失廉,退不失行,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又做到“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领导干部要做到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始终怀有“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心态,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保持一身正气,永葆清正廉洁本色。
(二)健全内控机制,切实扎紧党员干部“不能腐”的制度防线。个别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制度的不完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造成的。吴凤英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和监督缺位。因此,要从制度上“不能腐”,就要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制度,来规范约束党员党员干部的言行,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使党员干部在工作过程中不能腐。一是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积极引导基层党组织通过系统梳理并开展制度建设,充分利用制度的常规性、针对性、防范性和约束性等特点,确保形成了“不能腐”的制度措施防线。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在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廉政准则》等制度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针对腐败多发易发的重点领域、部门和岗位,强化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形成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管钱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受惩戒的制度体系。三是完善权力运行机制。要重点完善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把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全部纳入集体决策程序,逐步形成了权力运行监控的完整链条,实现了廉政风险防控全业务覆盖,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党员干部遵章守制和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扎紧了党员干部权力运行的制度牢笼。四是扎实抓好各级党委的督导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应尽之责、分内之事,把责任压紧压实、有效向基层传导。
(三)强化执纪监督问责,持续营造党员干部“不敢腐”的高压态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从“老虎”“苍蝇”一起打到从严治党,内设“高压线”,外念“紧箍咒”,正风肃纪与铁腕反腐强劲激荡,持续高压严打所产生的强力震慑,“不敢腐”已初见成效。“高压反腐,震慑常在”,只有做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发现一起、惩处一起、曝光一起,始终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才能形成有力震慑,使领导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做到正确对待权力、谨慎使用权力、不敢滥用权力,使权力行使者“不敢腐”。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三转”的要求,强化执纪监督和问责,严格依纪依法发现、揭露和查处腐败,使违纪违法者在政治、经济、精神上付出应有的代价,加大腐败行为的成本,使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对搞腐败望而生畏,使各种轻微违纪者收手收敛,共创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