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纪委重视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今年以来该县已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140余人次。图为该县纪委有关负责人对一名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姜汇 摄
6月20日,中央纪委发布的一则消息在“朋友圈”里刷屏了——中央纪委驻国家民委纪检组原组长、国家民委原党组成员曲淑辉因在担任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组长、民政部党组成员期间,严重失职失责,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
中央纪委对曲淑辉这名纪检老将的“断崖式”降级处分,让人们再一次将视线聚焦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逐步深化,党中央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实践“四种形态”的新理念新要求。通过把纪律挺在前面,层层设卡布防,加强分类处置,深化标本兼治,“四种形态”在保护整片“森林”、维护政治生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转变理念、改进方式,监督执纪深度转型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第一次正式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直奔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而去,带有鲜明的问题导向。
“有的地方党组织认为监督执纪主要是纪委和纪检干部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党委书记只管‘戴帽’、不管‘摘帽’,忘了自己是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一些党员干部反映,在以往实践中,认识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影响着监督执纪的效果。
一名有着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老纪检”告诉记者,过去,纪检系统存在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以法代纪”的倾向,不愿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得罪人。“不彻底扭转这些认识偏差,就很容易使苗头性、倾向性的小问题逐渐发展成大问题。”
思路一变天地宽。实践好“四种形态”是方向性的扭转,带来了监督执纪理念与方式方法的深度转型——
“你的态度还不是太端正,应该认真对待,把自己摆进来……这次没谈好,下次还要谈!”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任学锋毫不客气的话,让被约谈的某公司一把手直冒冷汗。广州市去年制定实施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约谈一把手制度》,以“一把手约谈一把手”方式,层层压实实践“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让一把手清醒认识到自己必须履职尽责,决不能当“甩手掌柜”。
因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送的500元至4000元价值不等的购物卡,山东省青岛市社保局8名工作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市北区卫生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被免去领导职务,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一起违纪问题中的党员干部作出不同处分,是综合运用第二、三种形态的结果。”青岛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运用“四种形态”并不意味着大事化小,必须用好纪律标尺,做到精准执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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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两年对“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等观念逐渐成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共识,政绩观、执纪观的转变正推动管党治党实践不断深化。
逐级递进、层层设防,防止小过变大错
“如果我按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也不会走到今天。”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在庭审中痛心疾首。由“破纪”到“破法”,由量变到质变,刘铁男的堕落轨迹具有一定代表性。
在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看来,实践“四种形态”就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将党员干部“脱管率”降至低限,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让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拦河坝’,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是防止党员干部犯大错误的第二道‘坝’,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则是防止党员干部陷入违法犯罪深渊的第三道‘坝’。”河北省成安县纪委书记赵太魁认为,只有筑好前面这三道“坝”,第四种形态的“极少数”才能实现。
7月20日,中央纪委发布通报,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49.2万人次。其中,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分别占比56.6%、33%、5.7%、4.7%.明显呈“倒金字塔”形的分布,反映出执纪审查运用把握政策的能力不断提升,体现了宽严相济、分类处置的原则。
“四种形态”逐级递进、层层设防,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如果有人把组织的提醒忠告当作“耳旁风”,甚至妄图对抗组织审查,就是错上加错,必须从严处理,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
去年3月25日,山西省纪委对太原市阳曲县委原书记吕荣严重违纪问题进行通报,“对抗组织审查”这一项赫然列在通报之中。
据了解,当地纪委在已经掌握其严重违纪问题的情况下曾多次找吕荣谈话,希望唤醒其党性观念和党规党纪意识,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但吕荣始终对组织的挽救不以为然,仍心存侥幸、执迷不悟,甚至通过串通造假、转移赃款等手段对抗组织审查,放弃了组织给予的机会。吕荣最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就是要通过层层设防,把“全面”、“从严”体现在从违纪之初到立案审查的全过程。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维护良好政治生态
去年3月的一天,湖南省慈利县原副县长向佐彬心情忐忑地走进张家界市纪委。当时,市纪委正在查办慈利县移民开发局几任领导班子套取私分移民后扶专项资金的窝案,作为前任局领导班子“班长”的向佐彬明白自己“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还不如主动说明问题。
“你相信组织,组织就相信你。”听了市纪委副书记的话,向佐彬彻底放下思想包袱,如实向组织说明主持召开局班子会决定套取部分移民后扶专项资金、收受红包礼金的相关问题,接受了相应处分。
向佐彬只是近两年来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的众多党员干部中的一员。据统计,2016年全国共有5.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相比2015年,这项数据增长10倍多。数据激增的背后,是党员干部纪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也从一个侧面展现了实践“四种形态”的成效。
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实践“四种形态”,目的是要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实现党的自我净化,维护良好政治生态。
“谁违反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会随时受到纪律的惩戒;何处发现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就会立刻查处,及时处理。”正如一位省纪委书记所言,通过实践“四种形态”,唤醒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让遵规守纪成为自觉行动,就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这也是对标本兼治方针的深化。
将实践成果上升固化为制度,能够发挥更大、更持久的作用。在这一点上,党中央始终保持着清醒认识。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全面部署;
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将“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
12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提供了依据;
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将运用“四种形态”程序化、规范化,为纪检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操作指南……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维护政治生态任重而道远。实践“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正需要在探索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更好地发挥其标本兼治的作用。(本报记者 闫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