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某,某市国有A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6年12月,市纪委在立案审查该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刘某某严重违纪案的过程中,发现刘某某与陈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公司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遂对陈某某立案审查。在审查刘某某、陈某某案件过程中,案件审查组多次向该公司下属B单位副主任文某某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刘某某、陈某某多次借机对文某某进行暗示,希望文某某不要在审查组面前“乱说”。不久,刘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陈某某遂对文某某起了猜忌之心。2017年初,在陈某某案件尚未审查结束的情况下,陈某某借下属B单位员工因工作原因吵架之机,成立调查组,主导调查,未对吵架当事人进行处理,而是以管理不严为由,给予下属B单位副主任文某某严重警告处分。文某某被处分在A公司及下属B单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个别知情的员工甚至心存疑虑,不愿意再配合市纪委对陈某某案件的审查工作。
分歧意见一:陈某某因猜忌文某某向市纪委审查组提供案件的相关情况,借公司下属单位员工吵架之机处分文某某,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应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分歧意见二:陈某某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发生在市纪委对其进行审查期间,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构成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应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处理。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从构成要件看,陈某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打击报复证人的违纪行为。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作为党员,积极配合组织对其违纪的问题进行审查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陈某某在组织对其进行审查的期间,打击报复提供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致使该公司包括文某某等重要证人在内的部分员工对配合组织审查心存疑虑,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该行为发生在组织审查陈某某违纪问题期间,侵犯了正常的组织审查活动,实质上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的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个违纪行为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新《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根据这一精神,审核处理案件应该把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摆在首要位置,深入挖掘违纪行为的根源,还原违纪行为的本质特点。因而,本案不应单纯按违反组织纪律处理,而应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予以认定处理。(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