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十九大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即全面推开,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的新征程。2017年11月11日,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召开,这是继10月底中央办公厅印发在全国各地推开改革试点方案、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全国推开试点工作决定、11月7日公布监察法(草案)后,党中央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力举。
随着十九大精神的宣传普及,随着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各级党委、纪委和有关单位党组织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路径、措施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进一步提高,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增强,改革正在全国各地积极坚定、审慎稳妥地推进。
这是落实十九大精神,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道路的重大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从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所处的历史方位出发,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重大部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从提出试点工作向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到要求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直至提出用留置取代“两规”,十九大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宏观和微观相结合,既明确又具体,体现了党中央的深思熟虑、深谋远虑和坚定决心。
我们党长期执政、全面领导,要应对风险挑战、保持肌体健康,从根本上要靠强化自我监督,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径。既要加强党内监督,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又要强化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保证国家体系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统一起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利剑威力彰显,派驻探头不断擦亮,党内监督已实现全覆盖,而纳入监察对象的还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并未纳入其中,监督存在着明显空白和盲区,而这些领域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有的还是人民群众问题反映比较突出的领域。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在党的领导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面覆盖,就成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然之举。
改革后,监察对象将大幅扩展,实现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从前期三个试点地区来看,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之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增加31.8万人,并且逐步推动监察向派驻和基层延伸。随着改革推进,我们国家将形成巡视监督、派驻监督、国家监察三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和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的坚实一步永远在路上,必须扎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只有不断提出新举措,不断释放新信号,在坚持中深化,才能不断向纵深发展。“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党的十九大着眼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新两步走的宏伟目标,明确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出把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庄严宣示。有承诺必兑现,十九大闭幕不久,就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破除制约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体制机制障碍、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必然要求,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不停歇的强烈信号。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蕴含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直击当前反腐败斗争存在的力量分散、衔接不畅等现实问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攥成拳头、集中力量。
试点地区取得的成效充分证明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英明正确的。试点地区党委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实现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制衡,调查工作更加顺畅,案件处置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今年1月至8月,北京市处置问题线索6766件,同比上升29.7%;处分1789人,同比上升35.4%.山西省处置问题线索30587件,同比上升40.4%;处分10557人,同比上升11.7%.浙江省处置问题线索25988件,同比上升91.5%;处分9389人,同比上升16.1%,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蕴含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更加凸显反腐败工作的政治性。腐败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反腐败斗争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站在政治和全局高度,把握好政策和策略,才能保证反腐败斗争取得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改革后,试点地区牢牢把握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的定位,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把脉政治生态整体情况,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党的政策策略体现在工作实践中。今年1月至8月,北京市运用“四种形态”处理6546人次,同比增长47.2%;山西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7239人次,同比增长19.2%;浙江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4085人次,同比增长119.6%,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政治效果,推动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形成。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高了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以试点为改革探路,用立法巩固反腐败实践成果,正是今日中国最生动的法治实践。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在依法治国条件下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与时俱进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协调推进。
“不仅结果正义,还保障程序正义”“相关制度设计更严格更规范也将更有实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等专家认为,整合国家机关反腐反贪力量、以留置取代“两规”等改革,解决了实践中困扰已久的法治难题,标志着反腐败斗争更加法治化。引起社会关注的是,无论是试点工作还是监察法草案,都浓墨重彩地强调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自我监督,形成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充分彰显不是权力大了,而是责任大了,真正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
牢牢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和根本目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推进各项改革包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验其成效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是否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而改革顺利开展的最根本保证也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改革能取得预期成效,关键是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还有各级党委扛起责任。”当问及改革以来最深的体会,试点地区同志感同身受的是,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不仅是一项政治原则,也是实践中验证出来把改革有力有序推进下去的根本保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正是因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定决心和科学谋划,才为改革步步深入指明了正确的前行方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机构设立、职能调整、人员配置等难点问题,正是因为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才能协调统筹人大、组织部、政法委、检察院、编办各方,形成合力。
在北京、山西、浙江试点工作总结中,都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一条重要经验,包括各级党组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发挥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试点地区党委负主责、纪委负专责,充分发挥“施工队”作用,把握改革力度和节奏,特别是党委书记站到改革第一线,亲自挂帅、亲力亲为,对改革难点、新情况重点研究、认真解决。正是有了各级党委的领导统筹,改革试点工作逢山开路、遇水搭桥,蹄疾步稳、有序推进。
既是根本保证,也是根本目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必须牢牢把握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这一根本目的不偏离。能否强化党的统一领导,是对改革成效最重要的考量。通过试点工作,三个试点地区党委切实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把党的领导体现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日常工作中,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等方面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确保党牢牢掌握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保证反腐败正确的政治方向,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
日日行,不怕千万里;常常做,不怕千万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大幕已经开启,让我们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道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